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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14-10-31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3807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文件汇编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建市[2014]130号(3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4]108号(8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11号(9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4]118号(15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质[2014]123号(21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24号(28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32

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市[2014]112号(33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4]545号(36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4]568号(39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1、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鄂建[2014]17号(43

2、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建办[2014]68号(49

3、关于印发《全省综合治理建筑市场秩序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建文〔201423号(53

4、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鄂建设规〔20142号(57

5、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建办〔2014228号(60

6、关于转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办〔2014239号(61

7、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14]50号(63

8、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 …………………………………………鄂建文〔201451号(64

9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办〔2014244号(71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1、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城建[2014]219号(81

2、市城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城建[2014]220号(91

 

领导讲话

 

1、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摘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95

2、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宁 (97

3、在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宁(102

4、尹维真同志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115

5、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宣贯和落实会议上的讲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    毅(119

6、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宣贯和落实会议上的讲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  曾宪新 (123)

7、在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宣贯和落实会议上的讲话

……………………………………省住建厅党组成员、省建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 弘(126)

8、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武汉分会场上的讲话

……………………………………………………………… 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光清(13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建市[2014]13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91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

 

  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

  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

  4.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

  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2.开展全面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

  3.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

  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工程实体质量突出问题治理,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形成一批全国范围内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吸引国际工程咨询企业进入我国工程监理市场,与我国监理单位开展合资合作,带动我国监理队伍整体水平提升。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加强政策引导。住房城乡建设部拟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明确发展目标:到2015年底,除西部少数省区外,全国各省(区、市)具备相应规模的构件部品生产能力;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应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全国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总面积比例逐年增加,每年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近远期目标,协调出台减免相应税费、给予财政补贴、拓展市场空间等激励政策,并尽快将推动引导措施落到实处。

  2.实施技术推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并加以推广。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和相关标准规范;培育组建全国和区域性研发中心、技术标准人员训练中心、产业联盟中心,建立通用种类和标准规格的建筑部品构件体系,实现工程设计、构件生产和施工安装标准化。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

  3.强化监管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模式并严格监督执行,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总体要求,实施诚信体系建设。在2014年底前,具备一定条件的8个省、直辖市要完成本地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20156月底前再完成10个省、直辖市,201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完成省级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推进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加强劳务人员的组织化管理。

  三、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9月)。20149月上旬,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相关工作。20149月中、下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10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10月—20166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7月—8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治理行动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成立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行动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治理行动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治理行动的情况,并予以通报。

(三)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

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4]108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保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据库安全,我部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企业、注册人员)数据标准(试行)》(建市[2012]135号)同时废止。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按照该数据标准、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作为转变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手段的重要工作,在2015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的联动,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我部将每半年对各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建设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对建设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两次被通报的,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实行)》(略)

附件2:《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实行)》(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11

·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73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4]118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84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

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10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

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质[2014]123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825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1),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见附件2),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附件1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签署虚假文件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法》第71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2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

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24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825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482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同时,将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市[2014]112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构建起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推行实名制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通过自有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或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作业;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还可以将部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完成作业。

  (二)施工劳务企业应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分包作业。施工劳务企业应依法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包的劳务作业,并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三)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加强劳务人员动态监管和劳务纠纷调处。实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企业除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外,还应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应配备现场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监督施工劳务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确保工资支付到位,并留存相关资料。

  二、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与工程质量安全

  (四)建筑施工企业对自有劳务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与自有劳务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本人;应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相应的劳务用工管理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对劳务费结算支付负责,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工资支付负监督管理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负相应责任。

  (六)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积极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培训基地、师傅带徒弟、现场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劳务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使其满足工作岗位需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技能和岗位培训负责,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施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劳务人员,应组织相应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因岗位调整或需要转岗的劳务人员,应重新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等岗位的劳务人员,应组织培训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后方可上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的岗前培训负责,对施工现场劳务人员持证上岗作业负监督管理责任。

  (七)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对承包的专业工程质量安全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劳务企业应服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合格的劳务人员完成施工作业。

  三、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劳务用工管理

  (八)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项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实名制管理的宣贯、推广及施工现场的检查、督导工作。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将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逐步实现不同项目、企业、地域劳务人员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推进劳务人员的诚信信息管理,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

  (九)加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执行实名制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拖欠劳务费或劳务人员工资、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等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查处结果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快施工劳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其不良行为统一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政策引导与扶持,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十)加强劳务分包计价管理。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情况,动态发布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信息,使人工费用的变化在工程造价中得到及时反映;实时跟踪劳务市场价格信息,做好建筑工种和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的测算发布工作,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合理确定劳务分包费用,避免因盲目低价竞争和计费方式不合理引发合同纠纷。

  (十一)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管理机制、明确管理机构、健全工作网络,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工作开展。以劳务输出为主地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与本地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扶持优惠政策,争取财政资金和各类培训经费,加大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力度,坚持先培训后输出、先持证后上岗,多渠道宣传推介本地建筑劳务优势,完善建筑劳务输出人员的跟踪服务,推进建筑劳务人员组织化输出。劳务输入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本地企业与劳务输出地建立沟通、交流渠道,鼓励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务输出地建立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或与劳务输出地有关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支持企业参与劳务输出地劳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建立双方定向培训机制。

  (十二)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根据本地和行业实际情况,搭建建筑劳务供需平台,提供建筑劳务供求信息,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与长期合作、市场信誉好的施工劳务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和扶持实力较强的施工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发展;加强培训工作指导,整合培训资源,推动各类培训机构建设,引导有实力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相关规定开办技工职业学校,培养技能人才,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校企合作,对自有劳务人员开展定向教育,加大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适合建筑行业特点的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方法,允许劳务人员在就业地办理工伤、医疗及养老保险,研究做好劳务人员社会保障与新农合的合并统一及异地转移接续,夯实劳务人员向产业工人转型的基础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72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

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4]545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 号)要求,在两年治理活动期间,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对在建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查处存在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计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49月至10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对照《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 [2014]118号),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二)实施检查阶段(201411月至20166月)。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每4个月组织一次全面排查,检查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全面排查要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一是对有群众举报的项目,要列为检查重点。二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对其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三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要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每半年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工作督查;我部将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省级住房建设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上月度查处工作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附件2)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7月至8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

(二)全面检查,从严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进行处理。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罚。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

 (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投诉举报信箱:djzb@mail.cin.gov.cn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并于2014919日前,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99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工程质量治理

两年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4]568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并于2014930日前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选取1-2个城市作为本地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先行城市,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高质量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积累经验。

三、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的曝光力度,对查处、曝光不力的地方进行约谈、通报。我部将对各地查处、曝光情况进行督办。

四、建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进展月报制度,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包括对违法行为查处、曝光情况)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请各地明确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牵头处室、联系人,并于2014923日前,将先行推进的城市名单、联系人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凯发app官网的联系方式:010-58933327010-58934163(传真)

 

附件:联系人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918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建[2014]17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923

 

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坚决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业企业行为,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承担的质量终身责任,细化对负有质量责任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

2、推行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新建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并提交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竣工后,必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凡不按规定提交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设置永久性标牌的,依法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建立完善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严厉打击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的行为,坚决遏制项目经理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委托项目执行经理代履行的现象。

4、建立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五方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连同其他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存档。凡未移交信息档案或信息档案不完整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城建档案手续。

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按照《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并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对只挂名不履职的,一律计入市场行为不良信息“黑名单”。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

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记录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照专项检查记录表,在资料和人员比对中发现问题、现场记录、锁定证据,准确认定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2、开展全面检查。对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现阶段,各市州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综合整治建筑市场秩序专项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联合工商局、质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开展好为期三个月的全省综合整治建筑市场秩序专项工作。省厅将组织建筑市场专项检查,在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总结各地市场执法经验,进一步充实完善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的查处管理办法。

3、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加强建筑市场、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办法》予以记录公示;对质量安全检查中不合格的项目,要倒查各方主体的市场、质量安全行为,一律开展企业市场行为的检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一律对其启动资质动态核查;凡是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一律按规定实施处罚。对建设单位,在其项目报建、竣工备案中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其他市场主体给予限制其资质升级、增项和参加投标活动等处罚。

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均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建立实施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相应处罚,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省市县监管网络。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强化实体工程质量抽测管理,实施建设工程检测在线监控管理和巡查抽查,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

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渗漏、开裂及安装工程实体质量突出问题治理。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要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分细则,明确企业和项目达标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技术指标,并将达标结果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创优等挂钩。

4、整合资源,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鼓励有实力的工程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形成一批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连锁企业。推动监理行业改革发展,扶持监理企业做大做强,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质量,净化监理市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尹维真厅长任组长,占世良、徐武建、张弘等厅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张弘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专班:技术标准专班由设科处负责,政策研究专班由法规处负责,住宅产业化基地专班由房产处负责,项目试点专班由住房保障局负责。同时,组建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为全省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提供技术服务。

2、加强政策引导。研究制定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措施,协调出台减免相应税费、给予财政补贴、土地规划优先、拓展市场空间等激励政策。选择武汉、鄂州等城市作为试点示范城市,明确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一定比例的工程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面积比例逐年增加,每年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2015年要建设12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启动12个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建设。

3、实施技术推动。2014年启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制定,完成主要技术标准的编制审定工作。组织编制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依托湖北省建筑产业战略联盟,培育和组建区域性研发中心、技术标准人员培训中心、产业联盟中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4、强化监管保障。要适应工程项目建设方式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监管模式,把监管重点向结构部品质量控制、安装、二次浇捣、结构节点质量、起重机械安全等方面转移。加强监管队伍的技术培训,以适应现代建造方式改革的需要。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到20156月底,完善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注册人员信息数据库、项目数据库、信用信息库,2015年底前建成全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平台,将省市县三级建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通过网络平台有效对接,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库实时更新。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化运作,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融入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抓紧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人员基础数据库。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检查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各地在各类检查中,要把作业人员培训上岗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地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加快完善技能鉴定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业务建设和管理。探索建立工人技能分级管理并与岗位工资挂钩的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研究建立施工企业培训激励惩戒机制,督促施工企业充分利用培训资源,建立校企合作培训机制,利用实习实训基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等场所广泛开展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全省8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地必须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用于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3、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全省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要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建立劳务人员信息档案。从20151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开展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检查时应将劳务人员实名制纳入检查范围。各地要在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将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逐步实现不同项目、企业、地域劳务人员信息的共享和互通;逐步推进劳务人员的诚信信息管理,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清出建筑市场或取消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三、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9月)20149月上中旬,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动员和部署相关工作。9月下旬,各地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治理行动,组织企业按照工作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928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厅。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10月一20166)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重点对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0149月开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开展监督检查活动,11月,省厅组织督查。今后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省住建厅将根据各地监督检查的情况,每半年对各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并做好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半年组织的全国督查准备工作。

()总结分析阶段(20167月一8)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并于20168月中旬前报省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省厅成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厅长尹维真任组长,总工程师徐武建、省建管局局长张弘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由张弘同志任主任,具体负责全省治理行动的统筹协调、督办落实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成立以住建部门主要领导挂帅的行动领导小组,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行动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县(市)治理行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省厅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治理行动的情况,并通过媒体予以通报。

(三)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通过专访、现场报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治理行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工作的强大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全面营造治理活动的氛围。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建办[2014]6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州迅速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突出重点问题,细化管理措施,深入推进活动,促进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各地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请于418日前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43


附件: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突出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重点,准确把握常见问题产生的根源,坚持市场与现场联动、技术与管理并重、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齐抓,严格质量责任落实,强化激励约束措施,构建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二)目标要求

2014年全省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和治理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16年达到90%以上,2018年达到100%。通过五年努力,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住宅性能明显改善,住宅质量投诉明显减少,住户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主要任务

治理范围:新建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

治理重点:渗漏、裂缝以及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方面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常见问题。①屋面、外墙、外窗及有防水要求的厨、厕等房间的渗漏;②墙体、楼地面裂缝;③楼板厚度、室内层高、墙地面平整度超过允许偏差;④室内配电箱及配线安装不规范,插座相、零接线错误;⑤保温层粘结不牢、脱落,保温层开裂、渗漏。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在上述治理重点基础上补充、细化并确定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重点。

三、实施步骤

按照总体要求,专项治理工作分阶段组织实施,每阶段工作重点安排如下:

(一)宣传发动(2014年上半年)

1.下发近三年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及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调查表。按建筑功能、结构类型、施工阶段、使用过程方面等进行分类,以实际发生的起数、比例等内容划分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范围,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实情。

2.召开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座谈会。邀请部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检测专家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结合技术论证、质量监督、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工程实践,总结交流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广泛征求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确定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3.制定印发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成立以分管厅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建管局质安处、省质安总站负责人为成员,动员和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4.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专题宣传活动。通过组织有关新闻媒体报道和交流、探讨,广泛发动,营造“企业重视、行业推动、群众受益、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推进(2014年下半年-2016年)

1.有序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各市、州要结合我厅专项治理目标任务,提出本地区专项治理年度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某项或某几项质量常见问题的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分步实施治理,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年度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质安总站。

2.制定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措施。适时修订《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db42/t636-2010)。从设计、施工等环节指导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3.积极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建立健全质量专项治理样板制度。针对工程实际,以实物样板、工程样板、图片样板明确施工工艺操作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积极创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结合质量兴省、精品工程创建活动,鼓励、引导住宅工程创建省结构优质工程和建设工程“楚天杯”奖;认真开展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现场观摩、交流学习活动,在地区、企业、项目之间,总结交流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建立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网上交流平台,组织设计、施工专家及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网上交流,共享预防与治理经验。

4.以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为主题,组织开展“楚天工程质量论坛”活动。邀请工程质量专家、质量监督机构代表、企业技术管理人员讲授常见质量问题治理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5.出台《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指导意见》,固化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成果,提高专项治理工作效率。

6.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各市、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常见问题治理措施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等落实情况,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7.修订《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咨询、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鉴定管理办法》。

8.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政策措施、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宣讲、培训。

9.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奖惩措施,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构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长效机制。研究建立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和工程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三)总结推广(2017年)

1.组织召开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会议,举办优秀论文征集活动,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和经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有效管理措施。

2.引导施工企业将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总结提炼形成qc成果、施工工法、企业标准,提升专项治理工作水平。

3.将专项治理工作转为常态化、日常性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全面提高工程质量。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是住建部近期部署的一项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目标要求高的重要工作,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责任,细化目标,强化措施,广泛动员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等各方力量,积极推动专项治理工作。

(二)落实治理责任。各市、州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具体分解到工程参建主体和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督促落实治理责任。建设单位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加强设计和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减化专项治理的技术措施;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细化专项治理的构造设计;施工单位要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施工方案,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重要部位的隐蔽验收;监理单位要对专项治理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巡视和旁站,严格检查屋面、外窗、厨厕的蓄水、淋水和保温层粘接(锚固)强度等功能性试验项目,认真组织分户验收,并将专项治理情况列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州要将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重点监控常见质量问题较为严重、投诉集中的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建设、施工的住宅,加强住宅工程进场钢筋、商品混凝土、防水材料的监督抽测,严格监督分户验收制度执行情况,严厉查处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虚假试验、随意变更、违反强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信息公开,及时曝光违法违规问题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


关于印发《全省综合治理建筑市场秩序

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建文〔201423

 

各市、州住建委、工商局、质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现将《全省综合治理建筑市场秩序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全省综合整治建筑市场秩序专项工作方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4612

 

全省综合整治建筑市场秩序专项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针对当前我省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建筑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次综合整治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紧紧围绕建筑市场中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严厉查处建筑市场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越级勘察设计、无证施工监理、偷工减料、假冒伪劣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集中整治促进市场各方主体依法建设、诚信经营的意识得到提高,市场行为更加规范;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开工等问题得到基本扭转;当前比较突出的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受到惩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力度明显加大;诚信体系等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逐步形成。

二、整治范围

(一)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参与上述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生产销售等各方责任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整治重点

紧紧围绕建筑市场容易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综合整治工作:

(一)工程招投标方面

重点整治招标人利用资格预审等排斥潜在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及投标人之间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低价抢标高价结算;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操作、代理行为不规范;商业贿赂等问题。

(二)建筑市场主体行为方面

重点整治建设单位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招未招,肢解发包和指定分包单位;未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费未按规定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未到岗履职;施工、监理企业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省外进鄂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进省备案手续;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方面

重点整治钢材、水泥、电线电缆、建筑扣件、保温隔热等建材商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塔吊、升降机等建筑设备质量不过关;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安全性能不合格等问题。

重点整治建材销售单位、施工单位贩卖或使用伪劣、低质、假冒及三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侵权行为,以及利用广告或其它手段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

(四)建筑安全生产方面

重点整治有关责任主体对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未按规定贯彻执行,未有效开展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机械设备专项整治,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较为突出;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工程监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未做到及时发现、纠正和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施工企业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执行危险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管理规定;关键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可行的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和预警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五)工程质量方面

重点整治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质量检测机构随意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职责分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工程项目的检查;工商部门负责涉及建筑工程的机械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建材及安全防护用品流通领域的检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宣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质监部门依法开展涉及建筑工程的机械设备、建材及安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部门配合建设部门查处项目检查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相互提供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协商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工作步骤

此次综合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部署动员阶段(71日至10)省、市、县(区)要严格贯彻528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分别召开建筑市场整治工作部署会。各市、县、区成立建筑市场整治工作机构,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工作方案并建立日常联络,对外公布电话、传真,以便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住建、工商、质监部门分别对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筑工程的机械设备、建材及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统计、造册,制定检查内容及标准。

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711日至731)自查自纠工作实行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照本方案中明确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将自查自纠报告分别报送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对照综合整治内容,重点检查自查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并将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730日前报送市、州相关部门。

第三阶段为督查阶段(81日至831)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工商部门对涉及建筑工程的机械设备、建材及防护用品销售商家进行检查;质监部门对涉及建筑工程的机械设备、建材及防护用品生产厂家进行检查。对于受检单位主动上报并积极自纠的违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受检单位瞒报、漏报或不认真自查自纠,检查中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检查结束后,各市、州住建委汇总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于831日前报送省住建厅。

91日起,省住建厅、工商局、质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州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限时结案,建立重要案件销号制度。

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91日至30日)。综合整治工作结束后,召开全省建筑市场综合整治专题会议,通报各地整治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集中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限制招投标、清出本地建筑市场、降低资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理。及时总结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重点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筑市场监管的措施。建立建筑市场整治常态化工作机制,实施市场行为信息采集、报送、发布等制度以及黑名单制度。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活动的领导,确保整治活动规范、高效、依法进行,成立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省住建厅厅长尹维真担任组长,省工商局副局长李江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朱宝玉、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副局长张鲁江、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张弘担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指定相关职能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筑市场综合整治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张弘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市州要成立相应的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做好建筑市场综合整治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为确保我省建筑市场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综合整治工作,深刻认识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组织好相关人员,将整治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人。

(二)所有检查人员要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执法,严格规范自由裁量,防止“随意执法”、“人情执法”和“检查走过场”,杜绝以整改代替行政处罚的做法。对检查出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立即予以纠正和查处,能够当场实施处罚的要当场处罚,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要明确责任单位限期完成处罚工作。属上级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的,要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不能敷衍,凡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重大问题的,可一律先责令停工并及时上报,由有关部门立案处理并公开曝光。

(三)加强联合执法。各地住建、工商、质监、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联合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四)各市州要结合综合整治工作,认真查找监管漏洞,分析成因,抓紧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的相关制度、规定,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建立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制度,各地要按月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加快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科学的市场行为评价模式,对工程参建各方的市场行为进行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别给予不同的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实行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

(五)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的查处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制度。对于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不进行认真核实、处理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鄂建设规〔20142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实施质量兴市(州) 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083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35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 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71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083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35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创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优质工程创建与奖励监督管理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项目进场交易过程中,对优质工程实施奖励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质量创优奖励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质工程创建与奖励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招标项目进场交易过程中,对优质工程实施奖励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质量兴市(州)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创优奖励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实施优质优先”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中釆用有限数量制、评标釆用综合评估法时,给予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单位获奖情况在评标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接受监督。

(一)对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以下简称鲁班奖”)的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参与同类别工程(即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别相对应的工程,下同)投标时给予加分。资格预审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0.9%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总分的1.8%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1.2%加分。投标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2.4%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4.2%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监理大纲计分权重的1.8%加分。

(二)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国优奖)的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参与同类别的工程投标时给予加分。资格预审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0.6%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总分的1.2%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0.8%加分。投标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1.6%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2.8%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监理大纲计分权重的1.2%加分。

(三)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参与同类别的工程投标时给予加分。资格预审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0.4%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总分的0.8%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0.5%加分。投标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1%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2%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监理大纲计分权重的0.8%加分。

第五条 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投标加分自表彰通报之曰起3年内有效。

第六条  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在投标时应在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文件、颁奖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级别高的奖项奖励加分且不重复计分。资格预审阶段,对承建单位和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加分累计不超过总分的3%;监理单位奖励加分累计不超过总分的1.5%。投标阶段,对承建单位和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加分累计不超过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7%;监理单位奖励加分累计不超过监理大纲计分权重的2%

第八条  实施优质优价奖励。招标单位要求招标项目创建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应将相应创优奖金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列明,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相应将创优奖金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投标总价中列明。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总价中的创优奖金以含税工程造价(监理服务费)为计费基础。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目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创优质量目标的,发包单位应自表彰、通报之日起,6个月之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创优奖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获得鲁班奖的,对承建单位,按含税工程造价的3%且不超过1500万元,给予奖励;对监理单位,按监理服务费的5%给予奖励。

(二)获得国优奖的,对承建单位,按含税工程造价的2%且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奖励;对监理单位,按监理服务费的4%给予奖励。

(三)获得省优质工程奖的,对承建单位,按含税工程造价的1.5%且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对监理单位,按监理服务费的3%给予奖励。

第九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工程质量创优目标、投标加分办法和工程创优奖励条款;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

招标单位要求工程质量目标创优的,在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签约价中应当包括工程创优奖金,并在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条  项目经理必须是在同原获奖项目的承建单位一起参加投标时,才能加分。除因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或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经理的外,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该中标项目竣工前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时,不得给予资格审查加分或投标加分。

第十一条  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加分的单位和项目经理,经查实,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在各类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2年内未获得市(州)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列入全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建办〔201422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全省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建立劳务人员信息档案。从20151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开展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检查时应将劳务人员实名制纳入检查范围。

二、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

三、加快建筑市场劳务信息平台建设

全省到2015年底,要全面建立起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各地要在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将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逐步实现不同项目、企业、地域劳务人员信息的共享和互通;逐步推进劳务人员的诚信信息管理,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清出建筑市场或取消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四、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理部门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加快完善技能监定制度,探索工人技能分级管理,并与岗位工资挂钩,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省8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地必须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各地要研究建立施工企业培训激励惩戒机制,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施工企业应建立各类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用于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健全劳务用工和培训鉴定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略)

 


关于转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办〔2014239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迅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规定》和《办法》是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主要内容,是落实企业主体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的具体要求,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力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采取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对行业监管人员和建筑业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宣贯学习,切实把文件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落实到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在监督交底和日常监管时,对贯彻落实《规定》和《办法》提出具体要求,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

二、明确相关责任,严格履职尽责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切实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三、切实加强监管,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定》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五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质量责任,并严格按照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诚信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对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实行记分管理。对工程发生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不能正常使用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附件:

 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

 2.《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919


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

标牌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14]5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就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责任标牌。

二、责任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开工、竣工时间。

三、设计单位负责责任标牌的设计,标牌材料应采用耐久性材料,宽度不小于850 mm,高不小于550mm。文字应采用凹刻宋体,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颜色根据所选材料确定,可采用黑色或红色,应便于识别。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责任标牌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方法。住宅工程设置在单元入口外墙一侧,公共建筑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四、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制作,施工单位安装。安装位置和方法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监理单位应对责任标牌安装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改正。

五、工程交付使用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标牌进行管理和维护。

六、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责任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设置责任标牌或责任标牌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922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

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145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增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出承诺。

二、工程开工前,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1--5),明确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重新签署《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标识牌,公开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及时记录项目负责人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准确填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见附件6),并对工程质量责任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承诺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资料,形成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连同工程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报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监督管理,督促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对不履行承诺制度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对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工程质量责任信息,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

 

附件: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5.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6.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对按规定必须招标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向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4、将勘察、设计文件送有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及时向施工现场提供审查合格并加盖了审查专用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工程有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再实施。

5、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在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6、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违反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降低工程质量。

7、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8、及时整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自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9、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对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组织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履行监理单位职责。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建设单位留存。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号

 

          建设单位(公章):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凯发app官网的业务范围开展勘察业务,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3、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勘察工作,及时整理、核对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的真实性、代表性,保证勘察成果内容齐全、图表清晰、数据准确、可靠,结论建议合理,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勘察文件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4、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勘察问题,积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保证签署的验收结论准确可靠,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勘察单位留存。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号

 

 勘察单位(公章):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和凯发app官网的业务范围开展设计业务,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设计业务。

3、严格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经过严格的内部校对、审核。提供的设计文件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印章。

4、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

5、按规定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和参加图纸会审,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设计问题,积极参与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真实客观地签署验收结论,积极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6、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留存。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号

 

  设计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保证在岗履职,不超范围执业,不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3、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要求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技术交底。

5、负责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投入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保证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不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

工,负责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签署虚假文件。

7、不偷工减料,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的工艺、设备、材料。

8、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

9、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教育,不允许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上岗。

10、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1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施工单位留存。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号

 

    施工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规定配备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3、认真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在施工的全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4、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予签字同意进场使用。

5、督促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等形式,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并确保所有质量签证及时、真实、准确。

6、发现施工过程中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及时制止,拒不整改的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0、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监理单位留存。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号

 

    监理单位(公章):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许可证号

 

建筑面积

(投资规模)

平方米(万元)

结构类型

 

建筑层数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质量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证号

履职时间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填报人:(签名)                             建设单位:(签章)

填报时间: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办〔2014244

 

各市、州、直管市和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附件1)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9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就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作了动员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提高对工程发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危害性和打击行动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部、省的统一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成立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动领导小组,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

  各地要统筹建筑市场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单位)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合力联动;要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任务和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本市、州直管的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检查,同时加强对所属市、县、区治理行动的领导和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要求定期汇总各地情况,并予以全省通报。

  三、全面检查,严处违法行为

  各地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检查。一是要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在资料和人员比对中发现问题、现场记录锁定证据,准确认定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二是要开展多层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三是要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四是要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按时全面上报信息。 

  四、注重宣传,发动社会监督

  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社会媒介的作用,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对被查处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一律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等媒体上公布。同时要把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起来,与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实践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化建设工作结合起来,转变监管新思路,构建监管新方式,完善监管新手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信箱:hbjgjscc@163.com

  201410月起,请各地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后上班第一天),将将上月度查处工作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附件3)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附件4)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请各地于2014930日前,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5),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凯发app官网的联系方式:江益东 02787362256

          胡彬彬 02787832950(传真)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14118号)

      3.《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

      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

      5.《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923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

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4]545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要求,在两年治理活动期间,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对在建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查处存在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计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49月至10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对照《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二)实施检查阶段(201411月至20166月)。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每4个月组织一次全面排查,检查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全面排查要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一是对有群众举报的项目,要列为检查重点。二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对其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三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要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每半年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工作督查;我部将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省级住房建设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上月度查处工作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附件2)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7月至8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

(二)全面检查,从严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进行处理。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罚。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

(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投诉举报信箱:djzb@mail.cin.gov.cn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并于2014919日前,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99


 

 


 

附件1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序号

违法单位(个人)名称

项目负责人

违法行为

处罚(处理)结果

 

 

 

 

 

 

 

 

 

 

 

 

 

 

 

案情简介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注:1.已结案的处罚(处理)项目,填写此表;
    2.表中“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
    3.案情简介包括: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发生时间、地点、造成的后果等),认定、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等内容;

4.本表连同汇总表未每月5日前报送省监管局。传真:027-87832950   027-87362398.
附件2

   市(州)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月汇总表

地级市名称

检查项目情况

检查建设      单位情况

检查施工企业情况

检查个人情况

对建设单位和

施工企业的查处情况

对个人的查处情况

检查项目数

有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数

有转包行为的项目数

有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数

有挂靠行为的项目数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项目数

检查建设单位数

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单位数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数

检查企业数

有转包行为的企业数

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数

有挂靠行为的企业数

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数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数

在有转包行为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人数

在有出借资质行为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人数

有挂靠行为的个人数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数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万元)

停业整顿企业数

降低资质企业数

吊销资质企业数

限制投标资格企业数

给予其他处理的企业数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万元)

责令停止执业的个人数

吊销执业资格的个人数

终身不予注册的个人数

给予其他处理的个人数

 

 

 

 

 

 

 

 

 

 

 

 

 

 

 

 

 

 

 

 

 

 

 

 

 

 

 

 

 

 

 

 

 

 

 

 

 

 

 

 

 

 

 

 

 

 

 

 

 

 

 

 

 

 

 

 

 

 

 

 

 

 

 

 

 

 

注:1.本表由各市、州、直管市和神龙架林区住房城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填写本行政区域每月查处的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情况。

2.本表连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为每月5日前报送省建管局。传真:027-87832950    027-87362398

附件3

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姓名

工作部门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

备注

 

 

 

 

 

 

 

 

 

 

 

 

 

 

                                                       单位(盖章):

                                                              日期:

 

注:请各市、州、直管市和神龙架林区住房城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4930日前报送省建管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

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城建[2014]219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建厅的统一部署,决定自即日至20168月份,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将《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1010

 

武汉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及省住建厅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坚决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业企业行为,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因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追究其责任。

2.严格落实“两书一牌”制度。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要求,严格落实五方主体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20141010日起新开工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交五方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五方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201410月底之前,各在建工程项目完善补齐五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今年元月以来的竣工工程,必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从今年1015日开始,凡未按规定提交五方主体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设置永久性标牌的,依法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 [2014]123号),制定武汉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操作办法。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严厉打击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履职的行为,坚决遏制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委托项目执行经理和总监代表代履行的现象。

4.建立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五方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连同其他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存档。凡未移交信息档案或信息档案不完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城建档案手续。

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按照《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并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对只挂名不履职的,一律计入市场行为不良信息“黑名单”。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

1.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制定《武汉市建设工程开标评标现场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落实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进一步防止围标串标行为,开展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名录制试点,加快推进电子化招投标工作进程, 20156月底前完成对现有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优化升级。

2.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办[2014]244号)的规定,统一印制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检查记录专用表。市、区建管部门按照专用表进行在建项目检查,在资料和人员比对中发现问题,现场记录锁定证据,准确认定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3.开展全面检查。对全市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现阶段,市、区建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六打六治”行动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的部署,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集中进行整治,在检查、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充实完善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的查处管理办法。

4.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市、区建管部门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开展对企业资质专项检查、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加强建筑市场、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对质量安全检查中不合格的项目,要倒查各方主体的市场、质量安全行为,一律开展企业市场行为的检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项核查,并记录和公布其不良行为。

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市、区建管部门均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要及时公布,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要突出差别化管理,集中力量加强对重点企业、关键环节的检查力度。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区建设局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稽查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按照《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管队伍人才引进及培训力度,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加强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

3.健全监督检测制度。安排专项资金,选择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涉及到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建筑材料等进行监督检测,为建筑工程质量保驾护航。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4.开展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渗漏、开裂及安装工程实体质量突出问题治理。

5.积极推动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研究出台《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实施方案》、《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评选办法》,20156月前,在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承揽的重点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开展质量标准化试点工作, 20166月起全市所有在建工程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加大对《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指导手册》宣贯力度,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

6切实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引进第三方验房机构,开展专项分户验收工作,消除房屋交付使用前的质量隐患,减少质量投诉。设立质量问题投诉曝光台,对经查实的质量投诉问题的责任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对拒不整改、拒不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

7.出台优质工程奖励办法。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武汉市优质工程奖励办法》,充分提高企业创优积极性。

8、整合资源,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扶持一批优势监理企业通过兼并、合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一部分监理企业积极开拓项目管理、咨询、代建等业务,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带动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加紧出台总监锁定、变更,政府投资工程监理费集中监管等相关配套制度。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加强组织领导。市城建委成立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导小组,由彭浩主任任组长,夏平副主任、张利副主任和建管办杨凡主任任副组长,市城建委节能处、建管办、设计与科技处、质安处、法规处和市节能办、建筑质监站、城建安全站、设计审查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委节能处,负责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工作统筹推进。

2.加大政策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用地、规划、财政补贴、行政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快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建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

3.开展试点示范。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面积比例逐年增加,每年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2015年要建设12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启动12个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建设。试点企业和项目,要充分利用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工作,尽早见到成效,充分发挥引领作用。

4.推进绿色施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落实节能减排要求,以节能环保为导向,引导企业自觉履行节能减排社会责任,推广绿色建材、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钢筋应用,推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控制施工过程噪声、水、扬尘污染,降低建筑物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5.强化监管保障。要针对工程建设方式改革的现状,及时调整监督监管模式,把监管重点向结构部品安装、二次浇捣、结构节点质量、起重机械安全等方面转移。加强监管队伍的技术培训,以适应现代建造方式改革的需要。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20153月份之前完成全市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注册人员信息数据库、项目数据库建设,2015年底前,按照全省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要求,建立市、区两级共享联网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平台,与全省联网。完善、规范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检查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市、区建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要把作业人员培训上岗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加快完善技能鉴定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业务建设和管理。探索建立工人技能分级管理,并与岗位工资挂钩,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研究建立施工企业培训激励惩戒机制,督促施工企业充分利用培训资源,建立校企合作培训机制,利用实习实训基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等场所广泛开展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全市8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地必须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用于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3.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全市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要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建立劳务人员信息档案。从201511日起,市、区建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开展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检查时应将劳务人员实名制纳入检查范围,要在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将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逐步实现不同项目、企业、地域劳务人员信息的共享和互通;逐步推进劳务人员的诚信信息管理,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记录并公布其不良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清出建筑市场或取消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41020日)。

1.制定方案。201410月上旬,制定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部门分工,市建管各责任单位和各区建设局要根据责任分工,制定本单位的专项工作方案,并于1015日前报市城建委工作专班(建管办)。

2.编印资料。收集关于工程质量两年行动的相关文件及领导讲话,整理装订成册,由市建筑质监站、市政质监站及各区建设局负责分发至每一个施工现场。

3.组织宣贯。市城建委1015日前,组织各区建设局及相关企业对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要求进行宣贯;各区建设局及市建管相关站办在1017日前,组织全体监督员认真学习讨论文件精神,部署落实具体工作要求;市、区建管部门按照监管责任分工,在1020日前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规定要求宣贯到各施工现场,并要求各施工现场对照规定要求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对不参加宣贯学习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该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10月一20166)

1.各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各在建项目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对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相关要求,重点围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和《》的要求,查找纠正存在的问题,10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各区建设局,市管房建和市政项目分别报市建筑质监站和市政质监站。

2.开展监督检查。市建筑质监站、市政质监站和各区建设局从11月开始,按照监管责任分工,每4个月对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重点检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质量责任落实、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等情况,并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3.开展稽查、督查。市城建委按照全市专项治理的统一部署和工作推进的要求,不定期对各区开展工程质量治理推进实施情况开展巡查和飞行检查。在专项治理活动期间,市稽查站将组织开展全市在建项目各参建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治理各项制度情况的稽查;对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或专案稽查,并通报专项稽查工作的相关情况。

4.开展示范工地观摩活动。各区建设局每年组织工程质治理示范工地观摩活动不少于2次,市城建委分别在201412月,20159月及20166月组织三次全市观摩活动。

()总结分析阶段(20167月一8)

1.形成总结报告。各区对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工作总结报告,20168月中旬前报市城建委。

2.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并出台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一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

四、保障措施

()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市城建委成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彭浩主任任组长,夏平副主任、张利副主任、建管办杨凡主任任副组长,委建管办、质安处、政治处、设计与科技处、节能处,市建筑质监站、市政质监站、市城建安全站、稽查站、节能办、设计审查办、交易中心、城建档案馆等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专班由建管办负责,从建筑质监站、市政质监站、稽查站、设计审查办抽调专人参加,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工程质量治理质量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各区建设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落实责任,明确分工,精心安排,认真部署,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行动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要深入企业、深入项目,采取拉网式检查方式,对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漏一家企业、不漏一个项目,既要查现场的质量,也要查市场的违法行为,形成“两场联动”的有效机制。市城建委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治理行动的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

 ()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通过专访、现场报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治理行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工作的强大舆论氛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全面营造治理活动的氛围。

四)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一是建立月报制度。各区建设局每月3日前,将上月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包括组织开展检查情况、对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曝光情况、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落实情况、《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签署情况等)上报市城建委工作专班。二是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区建设局确定一名科级(含)以上干部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联络员,联络员名单于1015日前报市城建委工作专班。三是建立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制度。市城建委及各区建设局在本单位网站开辟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专栏,设置网上举报信箱,设置专门举报电话,构建集百姓咨询政策、反映需求、举报监督、整改反馈和舆情监测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工作平台。

市城建委工作专班联系人:

姚允成:8335075113807176288yaoyc@whjs.gov.cn  

  武:83350751 13071214070zengw@whjs.gov.cn

 

 

 

 

 


武汉市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市场行为检查表

                                     检查日期:

工程名称

华中农业大学自然村拆迁

还建1-5#

建设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

总承包(施工)单位

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湖北大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面积

(平方米)

21549.6

工程造价

(万元)

2951.7756

形象进度

装饰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有、无

检查情况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

 

 

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

 

 

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配构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

 

 

施工单位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劳务分包单位出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

 

 

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开

 

 

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建设单位负责人:                    

施工单位负责人:                    

监理单位负责人:                    

检 查 人 员:           

 


市城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

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城建[2014]220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增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

(一)20141015日起,新开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有变更的,应重新签署《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开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办证联系单》时负责告知“建筑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下载地址及方式和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要求。今年6月以后已开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办证联系单》还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的,按项目划分分别由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通知保证新的办证要求的落实。

(二)对截止20141015日的在建工程,要在1031日前补签《承诺书》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由建设单位收集后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承诺书》收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三)《承诺书》有关内容及格式等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的要求执行。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标识牌,公开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二、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含《承诺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填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并对工程质量责任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连同工程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报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及时修订城建档案归档目录,凡未移交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或信息档案不完整的,依法不予办理城建档案手续。

三、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

(一)201411日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要求在单位工程明显部位设置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责任标牌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单位制作、施工单位安装。责任标牌的选材、式样、内容、安装、管理和维护等按省住建厅《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的要求执行。

(二)201411日后已竣工项目,设立的责任标牌可予以保留,没有设立的或数量不足的按新要求补齐。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质监机构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监督管理,督促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对不履行承诺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工程质量责任信息,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对截止20141015日的在建工程,督促履行补签手续,确保所有工程在1031日前补签到位。

(二)各质监机构要加强对责任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201411日以后竣工的工程要组织进行回访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按要求落实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

 

附件:1、《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

2、《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1011


 

 


 

 


 

 

 

 

 

领导讲话

 


 

 


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摘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494)

 

今天部署的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是经过近四个月的筹备后,经部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抓好工程质量作出批示。我们今天这个会议,实际上是传达、学习、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会议。我们之所以要抓这个两年行动,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抓工程质量,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中央领导同志把工程质量摆在重要位置,明确提出抓工程质量是住建系统永恒的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之所以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是因为工程质量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形象,反映了一个民族的素质。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离开工程质量,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城镇化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髙,都会受到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工程质量要求明确,对住建系统寄以厚望,我们必须奋发有为,出色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任务。第二,抓工程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我们要充分肯定这些年在工程质量方面所做的多项工作。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建筑市场确实还存在着一些混乱现象,有些建筑质量确实还存在着低下的问题,建筑物垮塌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住宅问题成堆,居民苦不堪言。对此,社会垢病很多,人民群众也不满意。我们必须抓紧治理。第三,抓工程质量,我们已经具备了充分的条件。我们的工程设计人员、管理人员,学历和能力都有大幅度提高;我们有经过长期锻炼的、人数已达4500多万的建筑工人队伍;我们的建筑装备水平已经达到世界水平;我们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建筑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质量管理已经纳人法制轨道。正是有了这些,这些年,我们已经建出一批优秀的建筑物;正是有了这些,我们没有理由不把工程质量提升上去。第四,抓工程质量,集中实施两年行动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样做,会形成一个合力,形成一个强大的舆论氛围,形成一个工作重点。我们可以集中解决一批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通过解决问题,建立起一个新体制和新机制;就可以打下一个基础,形成一个习惯,乃至形成一种文化,为今后继续抓好工程质量提供前提;这样的抓法符合中国的国情,这就是我们有体制优势、有政治优势,上下一条心,一抓到底,没有干不成的事。集中抓两年工程质量,不是以后不抓了,以后还要设计出新的行动方案,我们就是要一直抓下去。抓工程质量永远没有尽头。

抓工程质量必须突出重点,突破重点,才能收到预想的效果。首先,这次两年行动主要抓六件事。一是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二是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三是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机制,四是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五是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六是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这六个方面是六条途径,指向的全是建筑质量。这六个方面工作抓好了,建筑质量就会有提升,就会有大幅度提升。这六个方面是一个系统工程、一个有机的整体,我们必须从整体上把握,从整体上推进。其次,突破重点,需要勇气,需要敢于直面矛盾,绝不回避问题。突破重点,需要韧劲,抓工程质量,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需要我们常抓不懈,更需要我们一抓到底;突破重点,需要创新,这就是在解决问题当中,创立起新的体制、机制;突破重点,需要我们有所作为,需要我们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抓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第一,这次会议后,各省、自治区住建厅、直辖市建委都要立即和省政府领导报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汇报住建部的工作安排。没有省政府的重视,没有省政府的支持,没有省政府的部署,是绝对不可能抓好的。第二,各级住建部门要承担起责任,不仅要承担起制订本地工作方案的责任,更要承担起实施的责任。我坚信我们都能全面完成任务,我更坚信我们有这个能力,也有这个实力。第三,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住建部机关各部门都有关系,各司局都要围绕这项重要工作开展工作。要设计好落实工作的路线图、时间表,还要提出一个又一个推进措施,抓好一个又一个实施环节,一个波浪接着一个波浪地把这个两年行动一抓到底。第四,要协调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工程质量涉及社会多个方面、各个领域,我们一定要用社会整体力量,包括舆论的力量,来抓好这项关乎全社会的工作。


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201494)

 

同志们: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住建部决定,从今年9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主要任务是,全面推动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健全质量监管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今天,我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政高部长一会儿还要发表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重点讲讲在这次治理行动中,各地要着力抓好的六项主要工作。

一、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主体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忽略了个人责任。为此,我们不仅要强化企业责任,更要把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上,真正让该负责的人负起责任,并负责到底。具体讲,要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明确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就一项具体工程而言,参与建设的单位很多,参与的人也不少,究竟该由谁对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任?我们认为,主要应该由参与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这五个单位,就是我们讲的五方主体。具体到人就是,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首先要追究这五个人的责任,而且是终身责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最近,部里印发了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五个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终身责任作了明确。

二是建立三项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我们将建立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书面承诺制度,就是要求在工程开工前,五个主要责任人必须签署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永久性标牌制度,就是在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和五个主要人的信息,以便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社会责任感。信息档案制度,就是建立以五个主要责任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和保存。以利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能够及时、准确地找到具体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三是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五个主要责任人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特别是部里新出台的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办法、项目经理责任十项规定、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学习理解,熟知自己的岗位职责和责任。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特别是对五个主要责任人履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确保五个主要责任人到岗在位、尽职尽责。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项目经理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管控的核心和关键。部里出台的项目经理责任十项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必须对施工质量负全责,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任职等,项目经理要严格执行。施工企业要选好配好项目经理,并监督考核他们履行好职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业主代表,对保证工程质量也负有重要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要严格进行追究。

四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这里讲的力度,就是要严管严查、严罚重处、不能手软、决不姑息。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都要依法追究这五个人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诚信责任、执业责任和刑事责任。诚信责任,就是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曝光,记人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执业责任,就是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项目负责人有行政职务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管责任人是否离开原单位,还是已经退休,都要依法追究其质量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在追究这五个人责任的同时,并不免除其他执业人员、企业法人等相关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形象,阻碍行业发展,工程质量无法保障,企业责任难以落实,社会反映强烈。下一步,要着力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准确认定违法行为。转包挂靠形式多样、手段隐蔽,认定较难。为此,我部制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査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4种行为的认定标准。各地要认真抓好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学习,切实把握认定标准,准确地认定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二是认真实施检查。这次治理行动,主要安排了自査自纠、全面排査、重点检查三个层次。电视电话会议后,到今年10月底前,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要对照管理办法,査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査自纠情况。今年11月到20166月,由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和市政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排查每4个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査要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检査主要针对三种情况:第一,群众有投诉举报的;第二,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盯住不放,对其承建的其他项目,都要进行检查;第三,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要重点跟踪检査,看是否整改到位。省、部每6个月进行一次督查。

三是严惩重罚违法行为。对检查认定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限制招投标、暂停或停止执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等严厉处罚。要通过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企业和个人付出髙昂代价,产生敬畏心理,使其不敢违法,有效遏制转包挂靠等问题。

各地在查处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原则:对企业自査阶段发现的问题,并在今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可以考虑不予追究责任。在主管部门排査中发现问题的,限期内予以整改的,可从轻处罚;限期内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严厉处罚。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一且发现问题,予以严厉处罚,决不手软。

四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我们要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曝光违法行为、加强行业企业自律等手段,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倡导企业加强自律,共同维护市场秩序。部里将在门户网站上开设投诉信箱,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各省、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要充分发挥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各地对査处的违法行为,都应在本地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逐级上报。部里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对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还要在全国新闻媒体上曝光。

要充分发挥施工企业自律作用,大型施工企业在治理活动中要严格自律、模范带头,自觉抵制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传递正能量。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一是不断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是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最重要的工作手段。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不断创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做法,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通过检查了解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要下大力气整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二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重视加强建筑市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要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针对当前执法力量比较分散、总量不足的问题,各地要加强统筹,把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质量监管、稽査执法等各环节的监管力量整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要重点发挥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的作用,既要査现场的质量,也要查市场的违法行为,形成两场联动的有效机制。

三是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人手,狠抓屋面、外墙面、卫生间渗漏,门窗密闭不严等质量突出问题。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严格标准规范执行,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四是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首先,要培育一批有实力的骨干监理企业,扶持他们做优做强。监理企业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全面提高工程监理水平。其次,进一步开放监理市场,吸引国外优秀咨询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并通过合资合作带动监理水平的提升。第三,建立完善法规制度,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根据监理人员不足的问题,部里考虑,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直接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各地也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真正把监理的作用发挥出来。

在这里,我还要强调一下农房建设质量管理的问题。农房质量是当前村镇建设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在近年来历次地震灾害中,农房质量问题已引起中央领导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的指导,推进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鉴成都等地的做法,逐步建立村级农房建设协管员。要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业务培训,制定适合当地农房建设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动农房建设引人轻钢结构、轻质木结构等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农房建设质量水平。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在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起步阶段,全社会的意识还不够强,用户的认可度还不够高,必须依靠政府的推动、政策的引导。部里正在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初步确定的发展目标是:到2015年底,除西部少数省区外,其他地方都应具备相应规模的构件生产能力;政府投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率先采用这种建造方式;用产业化方式建造的新开工住宅面积所占比例逐年增加,每年增长2个百分点。各地也要明确本地区的近期和远期发展目标,协调出台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为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创造条件。

二是实施技术推动。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并加以推广。部里将组织编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和相关标准规范,培育全国和区域性研发中心、训练中心和产业联盟中心。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研究,制订相关地方标准,通过工程试点、技术示范,攻克技术上的难关。同时,要注重培育一批工程设计、构件生产、施工安装一体化的龙头企业,形成产业联盟。

三是强化监管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模式与传统方式有较大差异,给我们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各地在工程实践中,要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工程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要不断总结监管经验,探索适宜的监管模式和方法。部里将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在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构件生产、现场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创新监管模式,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数据库建设

近些年来,有的地方在诚信体系建设中,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离不开企业、人员、项目数据库的建设。为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7月份,部里已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对诚信体系建设作出了部署。今年年底前,北京、上海等8个省市,将完成三大数据库建设;明年6月底前,天津、河北等10个省市也要完成;明年年底,其余13个省要全部完成,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监管目标。我们鼓励各地加快推进此项工作进展,尽快完成基础数据库建设,并与部里进行联网。对这项工作,部里将定期进行督査,对完成情况好的,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队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首先,要进一步落实总包企业的责任。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里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督促施工总包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劳务人员培训、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施工总包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队伍的建设,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其次,要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地要建立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技能鉴定制度。鼓励施工企业探索工人技能分级管理,并与岗位工资挂钩。要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技能培训工作,不承担培训主体责任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财政补贴等专项资金,大力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第三,要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实名制,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的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技能、诚信状况、工资结算等情况。住建主管部门要做好实名制管理的推广,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建立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对劳务人员的管理水平。

最后,我再强调一点,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坚决取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部里目前正在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同志们,为完成好这次治理行动任务,部里专门制订了行动方案。各地要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扎扎实实抓好每一项工作。部里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査,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并予以通报。

同志们,抓好工程质量、提升工程品质安全十分重要。我们必须站在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坚定信心,克服困难,齐心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把工程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在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

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201457)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研究未来五年建筑业深化改革发展的工作任务,着力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建设,着力推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建筑科技创新能力和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刚才,9个单位作了典型发言,讲得很好,我完全赞同。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与大家交流研讨。

一、建筑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筑业是我国推行改革最早的行业之一,30多年的改革发展,建筑业已逐步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拉动经济增长、解决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产业规模持续增长,支柱地位日益凸显。通过改革,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逐步形成并完善,建筑业实现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同时,建筑业积极推广鲁布革经验,全面实行项目法施工制度,项目施工管理能力和效率大幅提高。通过这些改革,行业和企业焕发出新的活力,实现了快速发展,产业规模30年来不断创出新高,建筑业总产值于2011年突破10万亿元.2013年达到近16万亿元,近年来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6%以上,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建筑业快速发展,还拉动了钢铁、水泥、机械设备制造等50多个关联行业的发展,发挥了辐射带动作用。

(二)建造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通过改革,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协调发展,一批企业在市场竞争和改革发展中做大、做强、做专,成为工程建造能力过硬、竞争力疆的龙头企业。中建总公司、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交集团、中冶集团5家企业进入全球500强,全球最大225家国际承包商排名中,我国内地有55家企业上榜。同时,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创新不断取得进展.许多建筑业企业加大科研投人,积极开展关键技术研究,促进了工程技术水平提髙。近年来,以奥运工程和世博工程为代表的重大工程、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代表的民生工程顺利建成,工程建设成就举世瞩目。仅2013年,全国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达113亿平方米,竣工面积39亿平方米,有26个城市的73条、1900多公里轨道交通线路同时在建。

()产业队伍发展壮大,就业贡献持续提升。通过改革,工程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工程建设髙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得到强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全国建筑行业注册执业人员达190多万人,成为工程建设的骨干力量。建筑劳务企业和劳务输出基地得到发展,农民工工作生活环境逐步改善。随着产业规模扩大,建筑业就业能力不断增强,吸纳了大量农村转移劳动力,从业人员收入稳步增加。2013年,建筑业从业人员达4500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数近6%,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近3680万人,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20%左右,建筑业从业人员人均年收人3.7万元,十年来年均增长12.6%,为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解决三农问题做出了巨大贾献。

(四)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通过改革,逐步建立了以一法三条例为基础的法规制度体系,制订了2400多项工程建设标准和600多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实现质量安全监管有法可依;建立了企业自控、监理监督、业主验收、政府监管、社会评价的质量安全体系,着力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建立了覆盖全国所有县(市)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限额以上工程实施监督,严肃查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成效明显;建筑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升,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2013年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4年分别下降了53.9%49.1%

同志们,建筑业的发展成绩来之不易,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系统广大职工共同努力、真抓实干,全行业深化改革、攻坚克难、顽强拼搏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

二、深化建筑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通过调研,认真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我们下一步的主要任务,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第一,全面推进改革,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第二,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两个转变。第三,牢牢守住质量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一)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申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多年来,我国建筑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在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建筑业发展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方式仍然带有计划经济色彩,重审批轻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缓慢、企业资质审批改革相对滞后、招投标制度不完善、建筑市场存在地方保护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业发展活力和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必须坚持以市场化导向为原则推进建筑业改革。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淡化事前审批,减少和限制政府对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主体自主权的不合理干预,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努力构建权力公开、机会均等、规则透明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中央要求,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当前建筑业仍是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相对落后,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发展缓慢,建筑技术工人严重匮乏,这些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作出的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对建筑业在建设质量、绿色环保、资源集约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要破解这些难题,必须坚持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摊进建筑业改革。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提升建筑产业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生产方式从粗放生产向精细管理转变,实现从业人员从松散队伍向有组织产业工人转变,加快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建筑业发展模式。

(三)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质量安全是建筑业发展的底线,也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职责。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要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又强调指出建筑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一定要加强建筑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对导致建筑质量事故的不法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打击。当前,我国工程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参建单位和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仍普遍存在,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就是建筑业发展方式滞后,企业生产方式、管理方式落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模式还不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因此,必须坚持以创新完善政府监管机制为导向推进建筑业改革。坚持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建筑市场诚信建设和管理,完善市场和现场联动机制,坚决打击触及工程质量安全这条红线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建筑业改革发展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若干问题

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建筑业发展既面对挑战,也迎来机遇,间题解决好了,行业发展就能再上新台阶。我们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行业发展规律,抓住关键问题和主要矛盾,促进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从去年10月份开始,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这次会上还要进一步听取大家的意见。下面,我就几个重点问题谈些想法:

(一)关于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问题

消除地方壁垒、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既是中央的要求,也是广大工程建设企业的迫切需要,更是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此,我讲两点:

一是坚决消除市场壁垒。针对企业、社会反映强烈的地区封锁问题,去年3月份,部里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了相关要求。9月份又下发了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自査整改工作。从各地自査的情况看,20131月至9月,全国跨省备案的工程建设企业40859个,有14个省市的18个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总的来看,对于建立统一市场方面,大部分地方是积极的,如四川省按照部里的规定,对以前颁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重新制定了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入川备案进行了简化。但目前还有部分省市存在着观望态度,没有进行整改。我希望各地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按照本次会议的要求,对本省市发现问趣的地区重点督査,确保整改到位。要坚决废除各种不合理的规定和要求;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各类保证金要坚决取缔,切实从制度层面上消除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今后,部里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现还存在层层搞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强制设立子公司等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还要全国通报。

二是规范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消除地方壁垒并不是说对跨省承揽业务的企业不要备案管理,关键是要规范备案行为,简化备案手续,不能搞层层审批备案,要将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备案信息等内容向社会公开,限时办结,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办理。初步的想法,跨省承揽业务可实施一次性备案,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以后,及时通报全省,省内地市、县一律不得再次备案。这方面,有的地方的做法不错,如北京、河北等地实行了网上办理备案,天津、广西等地实现了即时办结。

此外,消除地方壁垒也不是说就要弱化监管,我希望各地要转变管理观念,将工作重心由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淡化前置管理,重视事中和事后监管,宽进严管。部里正在组织研究转包、违法分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希望各地今后要加强市场和现场监管联动,尤其是地、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如现场是否配备了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是否按合同约定派驻了项目经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否为中标企业本单位人员等。一旦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资格、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在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清出本地建筑市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关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问题

建筑是历史与文化传承和展示的重要载体,体现城市的形象和特色。目前国内建筑创作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是建筑造型片面追求奇特异,不考虑使用功能、经济成本和社会环境效益,不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融合;另一方面是许多设计企业放弃了创作创新的责任,一味追求市场份额,建筑设计照搬照抄,搞山寨建筑,缺乏地域人文特色,造成千城一面,建筑设计缺少精品,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先导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指出,城市建设要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要在融入现代元素的同时,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今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提髙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园林设计和装饰设计水平。提髙我国建筑设计水平是一件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我认为,当前应从四个方面人手:

一是树立设计企业创新主体意识,提倡精品设计。设计企业要积极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设计理念创新,注重与优秀传统文化的结合,不断提升城乡建设品质和特色。要大力提倡精品意识,努力使建设成果成为文化资源。要系统挖掘地方建筑文化特质,梳理有地域特色的建筑符号和建筑材料,创造性地运用到建筑设计中。要注重建筑设计与地域文化的协调,通过建筑空间布局、造型样式、材质色彩等,恰当地表达地域文化内涵。要注重技术发展与地域社会经济状况的匹配,因地制宜地推广安全集约、生态环保的先进技术,让群众居住和生活更舒适。

二是加强建筑设计创新人才的培养。建筑有很强的艺术性,建筑设计人员必须深人学习研究国内外相关的创作理念,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要引导设计企业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激励机制,加强多层次人才梯队建设,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以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分配。着力培养一大批高层次的创新型人才,充分发挥设计大师等领军力量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注册人员队伍建设,完善继续教育机制,通过设计评优激发建筑设计人员的创作热情。

三是优化建筑设计市场环境。建筑创作离不开一个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建筑设计市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设计招投标制度,推动建筑设计方案竞选制度的完善:完善设计取费制度,鼓励和推行优质优价;制定合理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杜绝任意压缩设计工期现象;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创新、创意和设计激励机制。我们要通过政策约束业主,充分尊重设计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尊重设计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素养,避免在设计周期、技术方案选择方面的不合理干预,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建筑创作环境。

四是积极探索犬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决策和后评估制度。这些年我国建筑创作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一套科学、可操作的决策与后评估机制,所以应该认真研究完善。第一,建立设计方案的专家辅助决策和公众参与机制。评审中重视方案的文化创意内涵,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尊重公众意见,减少行政干预。第二,各地可试行评审信息公开。将专家信息、投票情况、评审结论、公众反馈意见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探索大型公共建筑后评估机制。在使用阶段对建筑的功能、造价、综合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其他工程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关于工程招投标改革问题

工程招投标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招标范围过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受限制、企业低价抢标无序竞争、业主行为不规范等。我认为,下一步工程招投标改革首先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目前,限额以上所有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都需要进行招标,但是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大多通过内部程序在招投标前确定了承包人,然后再从形式上履行相关程序,完成评标、定标等活动。这类走过场招标活动严重影响了社会对招投标制度的客观评价,既浪费了行政资源,又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还延误了项目建设进度。因此,我们要针对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现行的招投标方式,赋予非国有投资业主招标自主决策权,允许其自主选择是吾进行招标发包,自主选择是否进人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项目业主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方面,江苏、湖北、贵州、重庆、深圳等省市已经先行先试,业主和企业反映良好。

同志们,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放开后,并不等于我们对这类项目的建设监管放开不管了,而是监管工作的重点变化了。首先要对业主报送备案的承包单位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査其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其次要核查业主是否依法履行了建设程序,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第三,要对施工过程中业主的合同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核查其是否有任意改变合同、拖欠工程款等行为。通过监管,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二是强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我们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上,重点加强五个环节的监管:首先是资格审查环节的监督,要严格审查招标公告资质条件,严禁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条件,以及各种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其次是加快推行电子招投标,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透明。第三是加强招投标专家的动态管理,每年对专家进行评定,每年进行淘汰清理。第四是探索评标方法的改革。在这方面,深圳市实行定性评审、评标公开、评定分离的招投标制度改革,改变了以往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起决走性作用,突出了业主定标权。第五是加大招投标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标后监督检査,加强联合执法,逐步形成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机制。

三是引导企业有序竞争。目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企业元争比较激烈,不同等级的企业在同一层次市场上无序元争,部分投标人为谋取中标而恶意压低投标报价,引发了弄虚作假、转包挂靠,甚至偷工减料、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既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更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我看,当前可以采取两条措施来引导企业有序竞争。第一,发挥诚信和担保等市场机制的作用,遏制低价抢标行为。对于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的企业要列人失信企业名单,要让这类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加大违约失信的经济成本。第二,限定不同资质等级企业的承包范围。我们的想法是规定几个合理市场竞争区间,让大企业做大工程,中企业做中等工程,小企业做小工程,如特级总承包企业一个市场区间,一级总承包企业一个市场区间,二、三级总承包企业一个市场区间,这样可以引导不同资质等级企业参与不同层次的市场竞争,减少过度竞争,减少市场混乱,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是加强对业主发包行为的监管。大家知道,业主发包行为不规范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问题。如何加强监管,规范业主的发包行为,我认为,首先要通过政策或舆论引导业主在工程发包时,尽可能采取工程总承包的方式进行发包,尤其是大型公共建设工程项目要倡导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第二,加大对业主将工程施工分成若干标段肢解发包的査处力度。《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对肢解发包行为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得很不好,已成为顽疾,我们应该想办法改变。第三.加强对业主指定分包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商的查处。业主凭借其强势地位,强行对分包单位、材料设备生产商进行指定,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总包方的权利,也不利于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必须予以禁止和査处。第四,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政府投资工程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极易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纠纷,我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巳明确规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

(四)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结合行业实际,不断深化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总的目标是:简政放权,逐步淡化行政审批。对现有的审批,要构建审批标准科学、审批内容透明、审批过程廉洁、批后监管到位的资质资格管理机制。当前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企业资质标准的修订。首先要在资质标准类别设定方面做减法,对于市场能自主选择的,取消资质类别设置;对凯发app官网的业务范围相近的资质进行合并。其次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指标,注重对企业、人员信用状况、质量安全等指标的考核,简化考核内容,真正做到管得好、簪得住。目前,我们正在研究修订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标准,今年3月份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希望各地充分听取企业意见,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共同做好此次标准修订工作。

二是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再取消和下放200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就包括我部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和招标代理甲级资格认定的审批权下放。部里将尽快修订出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部门规章及配套政策,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的顺利实施。在审查工作方面,我部已经将大部分建设工程企业的延续审査工作下放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提高了审批效率。下一步,部里将探索建立权责明晰的分级审査机制,将综合指标和非注册人员指标的审査委托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同时强化层级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地方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地方,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审查权限等处理措施。

三是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当前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是审批时间过长,这主要是由于审批环节多、审批手段落后造成的。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优化审批流程,积极推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江苏、上海、湖北、四川、广东等地区全部或部分实现了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审批,规范了行政审批工作,方便了企业。我部组织开发7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网上申报审批系统,并在13个省市开展了试点,今年将在全国推开。为了使行政审批阳光透明,我们在部网站上设立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对企业申报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得到了企业和地方的欢迎。我部还将加快其他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审批系统开发,逐步实现全部企业资质的网上申报审批。各地也要不断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将审批的流程、审批时限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意识,接受社会监督,增加群众满意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关于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问题

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多年来,部里高度重视,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启用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与全国31个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了链接。各地也积极推进,大部分地方建立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有些地方还建立了建筑市场行为诚信评价体系,开展了信用评价工作。但还有不少问题,如基础数据不健全、信息不共享、公开力度不够、评价体系未形成,等等。下一步,要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加快企业、人员、项目三大数据库的建设。数据库建设是建立健全诚信体系的基础和关键。在数据库建设方面,部里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中央企业数据库和注册人员数据库,搭建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同时指导督伲各地数据库建设。各地要在全国数据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地基础数据库,重点是加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通过市场与现场监管联动,动态记录各方主体的市场与现场行为信息,健全企业、人员诚信信息,保证基础数据的鲜活。目前,有15个省市已基本建立了工程项目数据库,但在信息采集、动态更新、信息共享、信息评价等方面,还没有完全到位。

二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是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但目前大部分地方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数据没有实现互联共享,信息孤岛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信息的不互联共享,一方面不能形成管理和监管的合力:另一方面给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钻空子机会。所以我希望,在这方面大家要共同努力,最终形成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目标。不论是招标、质量、安全、合同履约信息,还是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资的信息,都在一个库中,监督管理都在一张网、一条线上,各方形成合力。

三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一方面要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激励,另一方面要建立对失信企业的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市场退出等惩戒制度,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加大对失信企业和人员的执法惩戒力度,真正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目前不少地方已经做了一些有益探索,如北京在资质管理方面开通绿色通道”,江苏、重庆等地在工程招标中引人信用评分,天津、四川等省市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管理,都取得良好的效果。今后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探索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方法,逐步实现信用评价的市场化运作。

(六)关于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问题

建筑劳务队伍是建筑业的基础力量,劳务人员技能水平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水平,劳务成本的高低影响着项目的效益,劳务队伍组织化程度影响着项目的管理水平。近年来,由于技术工人的严重匮乏,人工成本越来越高,企业利润越来越低,而且这种用工难、用工贵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如何推进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从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来讲,重点就是搞好顶层设计,抓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多元化建筑用工体系。建筑业实施两层分离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队伍剥离了出来,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何提高劳务人员组织化程度、提髙工人的素质和技能、提升劳务企业的管理水平、保障工人应有的权益,值得我们认真反思。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应对劳动力紧缺、招聘技术工人难的问题,巳着手培育自已稳定的工人队伍。如江苏许多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都有自己的劳务队伍。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健全市场准入、合同管理等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

二是健全劳务人员培训与技能鉴定机制,促进劳务人员素质提高。在人员培训方面,可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要落实企业责任。督促和指导施工企业建立劳务人员培训制度,通过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基地、师傅带徒弟、现场培训等多种方式,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劳务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其次要推进劳务基地建设。人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扶持优惠政策,争取财政资金和各类培训经费,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原则,加强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建筑劳务人员组织化输出。第三,要健全技能鉴定机制。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鼓励大型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相关部门认可的技能鉴定机构,开展技能培训和鉴定。

三是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落实企业责任。建筑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主要有工资支付、社会保障、居住生活条件、子女上学等方面。在工资支付方面,通过多年清欠,我们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机制。在社会保障方面,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劳务人员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缴费统筹机制,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在改善居住生活条件方面,一些地方开展了积极探索,如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农民工公寓建设标准》,还有相当多的大企业建立了工地食堂。

四是提高劳务队伍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一些地方实践证明,推行劳务实名制管理,有利于提高劳务队伍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目前北京、天津、广东3个省市已全面实施了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青岛、杭州、邢台等58个城市实施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我认为,实名制管理重点要从两个方面来推进,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实名制,在施工现场配备合格的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另一方面,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统一的劳务人员身份识别方式,实现不同地区人员信息的互联互通,真正做到对劳务人员的实名制管理。目前部里正在研究制定《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各地也要学习已推行实名制管理地区的工作经验,加快推进实名制工作。同时,我们还要研究探索其他方式,提升劳务队伍和人员的组织化程度。

(七)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问题

目前,新一轮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正在全国兴起。沈阳、合肥、上海、北京等地已经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中外实践证明,建筑产业现代化可有效提升建筑品质和建设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是建筑业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部里已经明确把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任务,各地也要行动起来。我认为,今后一段时间要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一是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建筑产业现代化在起步阶段成本稍高,不可能单纯依靠市场推动,迫切需要政府来引导推进;沈阳、上海、北京等地已经印发了相关的指导意见,出台了扶持政策,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税费激励,如减免相应的税收和费用、按照面积给予财政补贴等。二是提供市场,要求政府投资工程,特别是保障房、学校等工程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而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比例等。这些做法各地可以相互学习借鉴。部里也正在研究起草发展纲要和指导意见,提出未来一段时期内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实现路径,对全国起到指导作用。

二是加强技术研发推广与标准制定。目前,国内不少企业通过引进和自主研发,形成了种类众多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体系,有预制钢筋混凝土的,也有钢结构的。但如果体系过多,构件种类、连接方式各不相同,就难以实现设计和构件生产社会化,阻碍规模化生产应用。所以各地要总结形成先进成熟、安全可靠、适应地方特点的技术体系,但种类决不能多。在此基础上推动建立通用的建筑部品构件体系,实现构件和施工安装方法标准化。同时,及时将成熟先进技术纳人地方标准并在部里备案,编制相关定额和工程量清单,为工程投资、建造和结算提供技术依据。

三是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第一,加快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龙头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鼓励采取总承包形式开发建设。要注重产业基地楚设,培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第二,发挥设计的先导作用。要综合考虑结构技术体系、部品构件标准化和系统集成等因素,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设计能力。第三,开展工程试点示范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挑选部分技术成熟、管理先进、质量安全水平高、综合效益好的项目,给予一定的激励政策,通过试点、示范,引导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向发展。

四是研究并出台配套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施工图审查、构件生产质量与现场安装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沿用现有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需要。因此,各地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方式。部里也将在吸收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研究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和方法,为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供保障。

(八)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问题

工程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和政府的形象。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工程质量安全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形势依然十分严峻。2013年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架事故总量较大;混凝土强度不达标等影响结构安全的违规行为依然存在,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和质量缺陷仍比较普遍,多年不见的屋面和卫生间渗漏问题在一些项目又重新出现。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问题还比较突出,在社会土造成消极的影响。这都说明,我们需要更加努力,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推动我国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严格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主要体现在工程项目上。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必须要强化企业对项目的管理,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首先要加强对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建立项目负责人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质量负责制度。进一步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研究建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和审查制度,探索建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其次要积极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活动,在项目上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推动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对项目的质量管理。山东省持续多年推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法,取得了很好效果,值得大家学习借鉴。第三要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标准化考评制度,把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企业标准化考评的主要依据。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以项目安全管理状况作为企业安全许可延期审查重点。第四,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及时公开企业和人员的质量安全信息,引导市场择优弃劣,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目前部里巳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议书,待批复后将全面启动建设。希望各地届时积极配合,并加强本地区信息化建设,提髙监管效率,提升监管效能。

二是改革创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式。我们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创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式。第一,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突击、企业没有准备的检查方式。通过检查,真实了解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切实有效督促企业和人员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第二,完善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严肃查处,加强源头管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第三,要加强市场现场联动,将市场现场两场中行为不规范、质量安全业绩不良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从招投标、资质管理、施工许可等环节严格把关,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第四,依靠技术进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不断完善激励政策,引导企业加大bim等技术研发力度,强化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大力推广节能减排、减隔震技术和以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为代表的先进适用技术,通过技术创新,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三是突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一要突出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全面推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强化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真正把民生工程建成放心工程。二要突出抓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完善保障合理工期造价机制,强化监督检査,严榕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三要下大力气整顿规范质量检测市场,进一步完善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四要集中力量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架安全专项治理,借鉴福建等地做法,积极探索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架租赁、安装、使用、拆除、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模式,提升建筑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架专业化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和扭转当前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架较大事故多发的状况。

四是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能力建设。各地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性质、定位和职责。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能被削弱而是要不断加强。目前部分地区出现了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因发生事故而被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各地要加强尽职免责研究,调动和保护监管人员积极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各地要在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同志们,深化建筑业改革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上面提到的八个主要问题外,还有营改增、工程监理制度深化改革、项目管理模式创新、合同管理及工程造价管理等若干方面。建筑业改革涉及到生产方式的调整、监管方式的完善,牵涉到政府、企业、个人等方方面面,新情况、新问题还会不断出现,改革发展面临的困难很多、任务很重。各地要加强组级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安排,稳步推进落实各项制度措施。为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先行先试,部里发文确定了一批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地区.希望这些地区大胆创新,积极认真开展试点,既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也归纳总结试点中取得的经验,努力为下一阶段面向全国推广打下良好基础。

同志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们绘就了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全行业对改革发展有着热烈的期盼,大家对改革发展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我相信,只要我们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突出重点,攻坚克难,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远近结合、试点先行,积极稳妥往前推进,通过三五年的共同努力,建筑业一定会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国的工程质量安全一定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谢谢大家!


尹维真同志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1494日,根据录音整理)

 

同志们:

刚才,我们收听收看了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我们省参加今天电视电话会议的,除了主会场的同志以外,还有91个分会场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的分管领导、住建部门和有关施工企业的负责同志,一共4000多人。这也是按照住建部和省政府的要求来组织这次会议的,也充分说明这项工作很重要。关于会议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大家都收听收看了,我们要认真抓好学习贯彻,一定要学习先进省市经验,汲取违法案例教训,响应建筑业协会的倡议,特别是要认真学习贯彻陈政高部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王宁副部长对这项工作的部署安排。下面,我联系湖北实际,就贯彻落实今天的会议强调三点: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住建部的决策部署上来

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投资效益,关系到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充分体现了国家动真格、出重拳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的坚定决心,这也是顺应群众呼声、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联系湖北的情况来看,我省当前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也是城乡大建设大发展的重要时期,全省在建工程多达2万多个,建筑面积约2.8亿平方米,而且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施工技术难度越来越大,随之带来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也越来越高。刚才,在部长讲话中指出的和大会通报的违法违纪案例问题,在我们省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而且在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例如,渗漏、开裂等质量常见问题比较普遍,一些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隐忧依然存在,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的质量问题时有发生。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刻不容缓,建筑工程质量到了不治理不行、不下狠手治理不行的时候了。所以说,这次治理行动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因此,大家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住建部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抓质量为突破口,以强化质量责任的落实为核心要求,以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务实开展质量治理行动,把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的立足点放到提升质量和效益上来,推动湖北建筑业健康发展。特别是各级住建部门要以过硬的作风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治理行动,把它作为践行群众路线、维护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政治任务,作为检验政风行风建设成效的重要尺子,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有效开展工程质量治理行动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要求很高,我们一定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深入治理。要通过两年治理行动,切实建立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坚决遏制建筑市场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多发势头,有效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升。在治理行动中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根据住建部的部署,我们要加强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落实工程开工前项目主体五方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要设置永久性标牌,以及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的要求。xf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处分,并及时在诚信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对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要坚决追究相关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无论其调动还是退休,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是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各级住建部门要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的行为,检查施工单位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对检查认定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实行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从今年7月开始,我厅联合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发现了一批违法违规线索,正在立案调查处理。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按照这次治理行动的新要求、新规定,对这些问题抓紧整改、严肃处理。

三是抓紧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各级住建部门要统筹整合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全面加强监督执法工作。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实行不打招呼的随机检査、飞行检查等常态化的检査机制,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的监管。要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要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落实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制度。要规范工程监理工作,督促监理企业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除了抓好上述三项重点工作外,在治理行动中,我们还要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通过制定激励政策,引导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要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劳务用工管理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要依法实施处罚。要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和诚信信息管理,力争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和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全省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三、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

工程质量治理行动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全省住建系统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与加强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与转变作风、加强高素质的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协同配合,狠抓落实,确保我省工程治理今年取得初步成效、两年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住建厅将成立由我任组长、有关厅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质量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治理行动的统筹、协调、推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建管局,由厅党组成员、建管局长张弘同志任主任,负责治理行动的日常工作。9月中旬,要形成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并适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各级住建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立目标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认真组织实施。

二是要认真落实两个责任。一个是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刚才两个部长讲话都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还提出来,从现在开始用两个月的时间,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所以,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的项目参建各方,立即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工程质量自查自纠、立行立改。在建工程项目必须在10月底前按新的要求整改到位,新开工项目一律按新的标准执行。另一个是强化住建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层级监督。各地住建部门要从11月份开始,组织对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以及企业自査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今后,我们要形成制度,市、县住建部门每4个月对本辖区的在建工程全面排查一次,省厅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抽查,年底进行一次工作总结。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各地住建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协调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管理、勘察设计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等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强有力的工作合力。

三是要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各种渠道,将这次治理行动的目标、任务、要求、标准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等全部公开。住建厅将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我们要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及时曝光典型案件查处结果,让全社会全方位了解、关心、支持、参与到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中来。要利用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开展学习培训、行业自律、经验推介等活动。要积极向人大、政协汇报,争取对这项工作进行指导、视察,使这项工作更加富有成效,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要建立实施奖惩机制。工程质量治理行动是一项十分紧迫、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和所属建管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履职情况的检査、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力、工程质量治理效果不明显的,要实行约谈、问责;对问题整改不力、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要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中慢作为、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查处。

同志们,质量安全既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也是工程建设的生命线,开展工程质量治理行动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全省住建系统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认真履责,敢于担当,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良好的工作作风抓好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为促进住建事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我们的贡献!


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宣贯和

落实会议上的讲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   

 (2014924)

 

按照会议安排,我重点就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向同志们作个介绍。

建筑市场上的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是多年的顽疾,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从全国历年的质量安全事故来看,相当一部分事故都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2010年到2012年三年全国较大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共有71起,伤亡500人。其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就有27,伤亡214人。从今年上半年对15个省市开展的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来看,检查的90个项目中,有33个项目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我们对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8个项目下发了建筑市场执法建议书。这些惨痛的教训和问题说明,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刻不容缓,我们提出从准确认定、全面检査、严惩重罚、社会监督4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一、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

针对目前法律法规对转包、违法分包规定比较原则,地方在执法中操作性不强,且规章对违法行为处罚过轻的问题,我们修订了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124号部令),依法制定了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标准和查处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和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定义和具体情形认定做出了统一标准,明确了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方便认定和操作。

一是违法发包的8种情形,主要是针对建设单位,如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的,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的等。

二是转包的7种情形,如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主要人员不到位的,仅收取管理费的;施工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以及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是违法分包的8种情形,如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发包专业工程的;扩大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再分包,专业工程将除劳务作业部分进行分包的。

四是挂靠的8种情形,如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现场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没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工程款的接受单位不是施工承包企业的,以及主要设备和材料不是由施工承包单位购买和采购的等。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挂靠行为在建筑市场中非常普遍,但是没有认定标准,现场检查中难以发现,或者说取证非常困难,往往最终难以认定。甚至部分监管人员认为挂靠是正常的市场行为,疏于监管。此次,《认定办法》中明确了挂靠的定义和表现情形,有利于纠正这种错误认识,更好地开展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认定办法》自101日起开始试行,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认定标准。由于该《认定办法》为试行,各地要注意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及时向我部反馈;必要时,我们还可以做相应的修改。

二、开展全面检查

为了做好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99日部里又专门印发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工作的目标、范围、内容、工作计划和有关要求。各地要按照这个通知的要求,对在建的房建市政工程开展全面检査。

首先,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

其次,开展全面排査。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每4个月组织一次全面排查,检查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检査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x#检査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全面排査要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重点巡查。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査。一是对有群众举报的项目,要列为检査重点。二是对排査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对其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査。三是对排査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要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同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每半年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工作督查;我部将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

对检査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査处基本情况表》,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省级住房建设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上月度査处工作情况、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和月度汇总表上报我部。

三、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

对于认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4种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严厉处罚。《认定办法》将法律法规中对应的处罚规定也进行了梳理和明确。需要说明的是,对査出存在转包行为的,对转包和接受转包的都要进行处罚,其中,接受转包的按照《认定办法》中挂靠行为给予处罚,给予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为此,部里将原124号部令中第十八条进行了相应修订。

我们注意到,企业最关心的是招投标和资质,个人最关心的是执业和注册问题。只有在这些方面进行限制,砸他饭碗,才能让违法企业和个人产生敬畏心理,使其不敢违法。因此,《认定办法》对转包等4种违法行为除行政处罚外,还规定了一定的行政措施:

建设单位方面: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要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施工企业方面:施工企业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的,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个人方面: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个人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各地在查处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原则: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査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罚。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四、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我们要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曝光违法行为、加强行业企业自律等手段,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一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我们已经在部门户网站上开设了投诉信箱,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各省、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举报各类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将会成为主管部门认定查处违法行为的案件来源。

二是典型引路,曝光警示。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加大对各地好典型、好做法、好经验的宣传报道,树立行业标杆、推广先进典型,传递正能量。各地对查处的违法行为,都应在本地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逐级上报。我们已经在部门户网站和建设报上开设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专栏,设立了曝光台,对部里和各地査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曝光。对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将来还要在全国新闻媒体上曝光。起到震慑、警示作用,形成高压态势,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工作氛围。

三是加强行业企业自律。一方面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倡导企业加强自律,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要发挥施工企业自律作用,各地要引导一批大型施工企业严格自律、模范带头,自觉抵制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中还有三项涉及建筑市场监管方面的工作,我也简单介绍一下:一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数据库建设工作。部里正式印发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数据标准,x#诚信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今年年底前,北京、上海等8个省市,将完成企业、人员、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明年6月底前,天津、河北等10个省市也要完成;明年年底,其余13个省要全部完成,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监管目标。二是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工作。部里印发了加强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地要从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的责任、要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三个方面来开展工作。三是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各地要从培育骨干监理企业做优做强、严格落实监理的主体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监理作用。


 

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宣贯和

落实会议上的讲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  曾宪新

(2014924)

 

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在行动方案中巳作了总体部署,下面我重点对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工作,作一简要介绍。

、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落实到具体人。为了强化对个人质量责任的落实,真正让该负责的人切实负起责任,我们制定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主要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质量终身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工程质量责任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不少,但具体到一个工程项目,责任最大、作用最关键的首推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具体讲就是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首先要追究这五个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而且是终身责任。同时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五方主体的法人必须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二是建立了三项责任制度。为确保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建立了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书面承诺制度,就是要求五个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永久性标牌制度,就是要求在工程竣工后,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信息档案制度,就是要求建立以五个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以便于发生质量问题后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是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凡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都要依法追究五个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诚信责任、执业责任和刑事责任。诚信责任,就是将其不良行为计人诚信档案,向社会曝光。执业责任,就是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项目负责人有行政职务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质量问题时,不管五个责任人是否已经离开原单位、是否已经退休,都要依法追究其终身责任。《暂行办法》同时明确,

在追究五个项目负责人责任的同时,并不免除企业法人和其他执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施工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安全管控的核心,是五个项目负责人中最关键的岗位。为此,部里又专门制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对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包括任职资格、管理体系、质量检测、工程验收、危险源控制、隐患排查等十个方面的内容。明确要求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在岗履职,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十项规定》除了细化了对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还规定对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并制定了具体的记分办法。

二、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

一是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是工程质量监管最重要的工作手段,也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最重要的工作任务。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査、综合检査、监督抽查等监督检查制度,积极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做法,重点采取随机检査、飞行检查的方式,真正地发现问题,真正达到检査的目的,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对于那些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多发的企业和项目,要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

二是整顿规范检测市场。质量检测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但目前的质量检测市场还很不规范,恶意竞争、虚假报告等现象还比较多,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因此,我们要下大力气整顿规范质量检测市场,进一步完善检测管理制度,强化检测机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实时监控和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检测和虚假报告行为。

三是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目前我们的质量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加强队伍建设十分重要。首先要积极想办法对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所必须的仪器、设备、经费等予以保障;其次要强化对监督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第三要与市场、执法等监管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既要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也要检查各方主体和个人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实现两场联动。

四是抓好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要采取有效措施,从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入手,狠抓渗漏、裂缝、门窗密闭不严等工程质量突出问题治理。这项工作部里去年已经作出了专门部署,我们要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标扎实推进,抓出成效。同时,要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关于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部里已经明确这是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任务。两年行动方案中提出了近期发展目标,并从政策引导、技术支撑、制度保障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各地要抓好落实。

同志们,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是部里为解决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而做出的重要部署,是今后两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一件大事,更是我们工程质量战线的重要任务。在此,对负责工程质量监管、实施质量监督的同志们提几点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两年行动。大家要从思想上统一到陈政髙部长、王宁副部长重要讲话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上来,从工作安排上统一到两年行动方案上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一支重要力量,在这次两年行动中要积极主动地发挥重要作用,在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既要査实体质量,更要查质量行为,两者并重。对于检査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处理,不属于自己职责权限内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并做好衔接。对于发现的每一起问题,要切实做到有调查、有结果、有处理。

二是做好宣贯培训和落实。今天在座的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处长、质量监督总站的站长(局长),请大家回去后,尽快组织好对本省所辖市、县质量处长、质量站长的宣贯培训工作,按照部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落实两年行动任务。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有关施工、监理企业进行宣贯培训,特别是项目经理和总监等项目负责人,要让他们知道自己应该履行的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

三是认真落实质量终身责任三项制度。前面我讲到,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中设立了三项制度。在这里我特别强调一下质量承诺制度的落实,因为这是一项新的制度。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五方主体的法人补签项目负责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补签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没有补签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没有授权书、承诺书的,工程开工前,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后,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部里将不定期地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在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宣贯和落实会议上的讲话

 

省住建厅党组成员、省建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 弘

2014929日)

 

同志们:

经厅党组同意,今天专门召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宣贯和落实会议。这既是部里的要求,也是厅党组和尹厅长的意见。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宣贯部里会议精神要求,二是听取大家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三是明确治理行动当前和今后要抓的主要工作。刚才,我们市场处、质安处、质安总站的3位负责同志,把他们到部里参会学习到的精神,结合各自职能,向大家进行了宣贯,并布置了有关工作,我完全同意。同志们分组进行了热烈讨论,讲的都很好,看得出大家前期做了不少工作。可以说,这次会议既是一次宣贯动员会,也是一次工作培训会,还是一次部署推进会。希望以这次会议为新的起点,掀起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新高潮。为了进一步抓好这项工作,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部、厅的工作部署上来

多年来,我们全省各地对工程质量下了不少功夫。现在,房屋越建越高、楼房越盖越好,我们建造了不少高大精尖难的项目,每年全省各级优质工程项目达千项。特别是我们省去年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352号),今年又出台了优质优价的激励文件,这些年每年都坚持报请省人民政府对获得鲁班奖的企业实施100万元的重奖,坚持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家巡讲活动、楚天质量论坛活动、工程质量观摩活动,各地也结合实际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的激励措施等等,这些举措有力调动了企业质量创优的积极性,促进了工程质量的提高。可以说,我省的工程质量总体可控、稳中有升。

但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省的工程质量还存在不少问题。包括我前面讲的获评优质工程的有些项目,也都存在渗、漏、空、裂等质量常见问题;我们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志特别是一些企业的同志,对工程质量“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算起帐来不要”。前些时,我在带队检查在建工程项目的时候,也看到不少问题。有个县一幢17层的楼房还在用木支撑,到楼层一看,高低不平,这怎么可能平呢?根本不重视质量。这还是报请晋升一级资质的企业所干的。这很不正常。

关于建筑市场问题。部里领导估计,全国有50-80%的项目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违法发包等问题。我们省的情况怎么样,我估计好不了哪些,有的地方可能还要严重些。这几天,有一个重点项目的情况反映到了我们省厅,就很有代表性。据了解,这个项目是由我们省里一家大型企业施工的,半年的工期拖到两年多还完不成。经查,这其中既有墙面、屋面渗漏等工程质量问题,也有市场问题。大家可以看一下部里网站上通报的9起典型案例,虽然我们省没有项目“上榜”,但是在座的各位对本地的情况更清楚,类似的问题在我们省肯定不会少。这需要我们高度警觉。

关于这次全国开展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大多数同志认为是必要的,刚才座谈讨论时同志们也都讲了。但是,也有不少同志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分析起来主要是三种:一种认为,质量工作平时我们都在抓,按部就班干就行了,没有必要再走另外程序,存在着“习惯性的思维”;第二种认为,这几年搞的行动不少,有的开始轰轰烈烈、后来也不了了之,以为这次行动还是“雨过地皮湿”、“一阵风”,表面上应付一下就可以了,存在着“草率应付的消极思想”;第三种认为,现实情况与治理行动的目标差距太大,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等现象较普遍,出台的这些文件不好执行,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前怕虎、后怕狼”,顾虑太多、勇气不足,存在着“不好开展的畏难情绪”。

思想认识的懈怠,导致了行动上的迟缓。我们了解到,94日电视电话会议之后,一些地方、一些企业在行动,但不少企业没怎么动,甚至有的地方也没怎么动。对于这种情况,部里很着急、领导很着急、省厅也很着急。今天把大家请来,你们作为负责工程质量治理工作中“关键的少数”,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进。如果上述错误的、模糊的思想认识在一开始,得不到及时扭转和坚决纠正,这次治理行动就会大打折扣、事与愿违,最终成为社会上的“笑柄”。

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意义非同一般。为什么这样讲?第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也高度地关注这次两年的专项行动。开展这次治理行动,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这“三个转变”的重要指示要求,落实李克强总理915日在中国质量大会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张高丽副总理的重要批示的实际举措。第二,做好这项工作是全社会的热切期盼,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第三,是行业发展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内容,陈政高部长、王宁副部长、尹维真厅长以及部里几位司长的讲话中都作了精辟阐述,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提高认识,内化为自觉行动的意识流。

为开展好这项工作,住建部先后在827日、94日、924日、926日分别召开了分管厅长座谈会、电视电话会、有关处长站长宣贯落实会、国务院新闻办组织的新闻发布会,前所未有地密集召开一系列会议、密集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不断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充分体现了我们部里动真的、碰硬的、下大力坚决推进这项工作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用部领导的话来说,“开展不好这项工作,两年时间、一晃而过,两手空空、毫无建树,无颜对社会,无颜对党中央,也无颜对行业的发展”。我们省对这次行动也高度重视。尹厅长专门向曹省长和省政府常务会议作了汇报,在参加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之后立即作了重要讲话,并且决定在10月底或11月初亲自主持召开工作推进会。

我们讲,只有思想的统一,才会有行动的一致;只有坚定的决心,才会有扎实的行动;只有认识的到位,才会有行动的自觉。可以预见,工程治理行动是我们建管工作这两年的重中之重。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尽快统一到部、厅的工作部署上来,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全力投入这场战斗,充分做好打硬仗、打持久仗、交硬帐的思想准备。

二、明确任务,扎实抓好当前的重点工作

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6项重点工作,“六支利箭指向锁定一个目标”,这在部里方案、领导讲话中都已明确。如何抓好当前的工作,是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之一。我们认为,目前有以下10项主要工作,需要迅即行动、马上就抓。

第一,宣贯落实文件和会议精神。大家回去后,要抓紧对所属县市区的同志们进行宣贯。这里面包括采取多种形式,对相关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进行培训,大力宣贯部、厅的文件和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第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要参照部、厅的做法,结合实际,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进一步分解目标、细化措施、明晰责任,拿出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方案。

第三,督促企业自查自纠。910月份是企业自查自纠阶段。这一阶段对于我们抓好整个治理行动十分重要。自查自纠整改到位了,下一步我们的检查处罚工作量就少多了。否则,我们的治理成本和精力就需要投入很多。各地要按照部、厅下发的一系列文件标准和要求,督促企业严格对照自查,一个一个问题地整改。要重视发挥好重点培育企业在自查自纠中的示范、带头和引领作用。

第四,坚决落实三项制度。要把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档案信息制跟踪落实到位。

第五,建设好基础数据库。要按照住建部建市〔2014108号文件的要求,在配合省厅建立企业数据库的同时,抓紧做好工程项目数据库的建设。

第六,创新监督检查制度。按部里文件要求,监督检查方式要创新。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这里面包括加大随机检查的频次、创新监督的内容、实施区别化的日常巡查、利用大数据库进行普查等等。

第七,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我们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的市场监督站、质量监督站情况熟、机构全、专业强,是我们开展治理行动依赖的中坚骨干力量,尤其是我们各地都专门设有建筑市场监督站,这是我们的一大优势,也得到了部里表扬。我们要充分发挥好这两支队伍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进一步提供保障经费,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

第八,抓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要坚决完成厅党组今年提出的50万农民工的培训任务及8000平方米以上项目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

第九,抓好试点先行。本次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是以工程质量为突破口,包括市场、安全、行业发展等多项内容,是工程质量治理的创新举措,开展试点很重要。部里要求每个省抓两个试点。武汉、宜昌是我省的先行先试城市,都有很好的基础,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把试点变成我省的亮点。同时,各地也要抓试点。武汉市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要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

第十,统筹协调有关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与当前开展的“质量月”活动、质量常见问题整治工作、建筑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等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些工作是一脉相承的,要做到相互促进、统筹推进。

上述10项工作都很重要,我个人认为,这10工作中重点有5项:一是宣贯培训,二是制定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方案,三是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四是落实五方责任主体负责人的终身责任制,五是工程项目库的建设,各地明年3月底前要建成工程项目数据库,有条件的市争取今年底完成,全省项目库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

上述这些工作,各地要抓紧推进。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我们将参照部里做法,要像对企业工程质量一样进行通报,表扬先进、促进落后。同时,要坚决查处在工程质量治理背后的腐败问题。这里,我有言在先:对于做得好的市州,我们坚决大力地表扬;对于做得不好的,先提醒,再约谈,再不行就通报批评。你们对所属县市区也要采取同样的措施,层层传递压力、递增压力,不能递减压力,决不含糊。

三、精心组织,务实推进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一)领导挂帅、多方参与。这次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加强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目标,涉及面广、牵扯部门多,需要市场、招投标、质量、安全、人事教育培训等多个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大家回去后,要向委里主要领导汇报部里和厅里的工作安排,汇报本次会议主要精神,必须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深入细致抓、有关各方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必须想方设法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增强责任感、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同时,要注意上下贯通、层级联动、信息共享、执法互助。我们省、市、县三级建管部门要及时互通信息、报告情况,特别要严格落实工作进展月报制度,各地务必于每月初将上月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包括对违法行为查处、曝光情况)报送省厅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借助外力、共同推进。工程质量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我们要运用全社会整体力量,共同推进。要借助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台、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传递正能量,把治理行动开展得轰轰烈烈、热火朝天。每个工地都要挂条幅、横幅,宣传工程质量治理行动。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倡导企业加强自律,组织企业开展学习培训、经验推介等活动。要积极向人大、政协汇报,争取对这项工作的指导、视察,使这项工作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调研、勇破难题。我们可以预料,随着这次治理行动的推进,必将会遇到不少的矛盾和困难,出现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抓重点、抓典型、解难题,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深剖根源、找准症结、拿出对策、完善措施,一个难题一个难题克服,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实施,一个波浪接着一个波浪地推进,久久为功、步步为营,积小胜为大胜,不断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

同志们,在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同时,这里我们还要强调一下,重视抓好安全生产与行业发展工作。今年,我们要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两项指标“双下降”。5月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之后,这几个月情况有所好转,但是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因为这里面既有人努力的原因,也有天帮忙的因素。对于安全生产大家千万马虎不得。

建筑业产值过万亿,是我们今年行业发展的目标,是住建厅在今年省政府召开的建筑业发展大会上的承诺,是检验我们工作主动作为的重要指标。上半年完成4000多亿元,为全年实现万亿目标打下良好基础。现在市场形势发生了不少变化,经济增长速度下降成为新常态,这就更需要我们共同努力、迎难而上,积极推动我省建筑业年内迈上万亿元产业的新台阶。

同志们,开展工程质量治理行动、落实6项任务要求,确实难度不小。打好这场硬仗,关键在落实,核心在担当。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让我们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崭新姿态,奋发有为、勇于担当、扎实工作,上下一条心,以抓铁留痕、踏石留印的过硬作风,全力投身到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以突出的成绩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优异的“湖北篇”答卷。

 

 

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电视电话会议武汉分会场上的讲话

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张光清

(201494曰,根据录音整理)

 

同志们:

刚才,住建部陈政高部长、王宁副部长就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进行了部署,省住建厅尹维真厅长就我省贯彻落实工作提了具体要求。会议部署的工作很好,也很有可操作性,体现了改革精神,比如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实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等,既体现了建筑市场的改革,也抓住了工程质量的根本,陈政高部长要求通过两年行动建立新的体制、机制,我觉得在我市也与我们的改革契合。下面我就我市抓会议落实工作提几点意见:

    一、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切实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认识要到位。当前我市持续处于大建设时期,各类工程众多,工程质量关系既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又关系到我市城市品质的提升和未来城市的安全。近年来,在我市各工程参建单位、各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工程质量呈现“两高一低”态势,即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明显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步提高,质量投诉明显下降。与此同时,大建设时期,也暴露出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漏裂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各区、各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大建设时期我们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住建部刚刚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重要性,通过此次行动,大力推进我市工程质量再上新台阶。

二是贯彻传达要到位。市、区建设、房管部门要把今天的会议精神传达到在我市施工的每家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和每个施工现场,也要把今天会议精神及时传达了每一个一线从事监管工作的监督员;各企业也要把今天会议精神在内部组织传达,组织各施工项目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三是组织落实要到位。市、区建设部门要按照住建部统一要求,9月中、下旬制定市、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在201410-20166月的组织实施阶段,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对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市城建委每半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在总结分析阶段,认真对两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全面提升我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一是强化工程质量企业主体责任。市城建委要把这次部里的文件印发成册,发到每一个工地,每一个企业,内部要学习,要组织考试,监督员要现场问,检验工地组织内部学习情况。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追究责任。

二是严厉查处违规转包挂靠行为。让没有资质的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就为工程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既是当前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也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

三是创新监理体制,确保监理到位。现在的监理体制是用市场的办法解决现场监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还不完善,监理费用有工程企业发放,一些不诚信的企业压级压价容易出问题,需要针对这种现象建立一个制度,监理费用要给中介机构,按进度拨付,保证监理站在技术角度、质量安全角度把好关。

四是加强科研、监督,解决质量投诉问题。现在质量的一些常见问题,如墙体开裂、屋顶漏水、马路肚脐眼现象,要加强监督,今后精装修房子是趋势,会越来越多,要进行探索,加强管理,既要有科研,也要有监督,从技术、管理上预防并解决好质量投诉问题。

五是建立工程建设诚信体系。要帮助诚信者扩大市场,让不诚信者难以继续经营。

六是强化建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职能作用。首先,市、区监管部门要抓好学习培训,了解新形势下管什么、怎么管、如何创新,注重总结创新管理好的经验、做法、典型,调动建管干部积极性。其次,突出重点,加强对塔吊、深基坑和超大模板的监管,完善综合执法管理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和“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要求,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动态监管,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的真实情况。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两年行动落实到位

一是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区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领导力度,定期听取建管工作汇报,分析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二是市、区建设部门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增强方案的可操作性,要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扎实推进。保证工程质量,一靠企业,二靠制度,三靠处罚,只有严管才能出规矩,各单位在推进过程中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事项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诚信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三是市、区房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履则行为检查力度,加强工程竣工投入后的质量管理工作,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房屋质量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会同建设部门共同开展好既有建筑玻璃幕墙隐患排查工作,切实抓好玻璃幕墙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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